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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简介
为适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管理的需要,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,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实际困难,广东省劳动协调指导中心南方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,开展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。
一、 服务对象 (一)用人单位 ● 机关团体、事业单位 ● 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私营企业、个体工商户 ● 外资(含港澳台资)独资及合资企业 ● 股份制企业 ● 外地驻粤单位 ● 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 (二)劳动者 ●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、辞职、辞退的人员 ● 经济性裁员、下岗、失业人员 ● 自谋职业、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● 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生 ● 聘用单位不接收其人事档案的人员 二、 服务项目 ● 代办劳动工资管理立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● 代办用工申报及引进人才等手续 ● 制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 ● 代办核定工资总额并领购《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》 ● 制订职工管理办法及厂规厂纪等规章制度 ● 拟订劳动定员定额及岗位职责等管理办法 ● 制订关闭、破产、转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● 代管职工档案(挂靠) ● 代办职工调动手续 ● 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 ● 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代理 ● 代办委托的其他事项
三、 办理程序 (一) 委托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单位委托须提供: ● 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(副本)或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副本)原件及复印件,非法人单位须提供法人委托书: ● 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》原件及复印件: ● 《法人代码证》(副本) 原件及复印件; ● 《社会保险登记证》原件及复印件: ● 用工申报表及劳动合同书 ● 外资(含港澳台资)独资企业另须提供外经贸委同意设立的批复、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等材料。 个人委托须提供: ● 本人户口簿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 ●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; ● 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》; ● 以上证明材料经审核后,原件即时退还。 (二)委托人填写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委托书》 (三)签订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》。 |